信息发布的审查、登记、保存、消除和备份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01
1、凡在本中心发布信息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其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制作发布。涉密信息未经授权严禁发布,实行泄密责任追究制、谁泄密谁负责。
2、凡在本中心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相应的保密机关批准才能制作发布。
3、制作和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如果各学院或单位要开通WEB服务,需到网络中心登记并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各单位指定专门的网络管理员,并做好信息发布审查工作。
5、对发布涉及国家行政、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信息,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到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备案。
6、对具有以下内容的资料,本中心不予制作和发布: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7、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处报告。
8、违反本制度规定者,网络中心将停止对其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对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