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类栏目信息发布行为,促进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和利用电子公告类栏目发布信息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类栏目,是指在校园网上开办的网上用户可以公开发表信息的各类栏目,包括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个人主页、讨论区、文件传输(包括ftp)等交互性栏目。
第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校学生、教职工利用校园网电子公告类栏目发布信息的行为及全校的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及有关管理机构负责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学校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进行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与发布行为检查,落实有关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法律法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处理违反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审定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内已经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理专项备案手续,并签订职责明确的《广州医学院校园网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办谁负责。
校内单位或个人计划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的,须填写申请表,报请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专项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六条 在校内网站上开展电子公告类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在校内网站上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的单位,应当在确定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类别和栏目、完善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在技术上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类栏目实施有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设施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建立健全操作制度,规定网络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信息网络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校内所有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的网站都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长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须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九条 校内所有电子公告类栏目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该站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相关电子公告类栏目的合法用户。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子公告类栏目用户还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损害学校或单位声誉和利益、破坏学校或单位安定团结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发现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出现第十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信息中心暂停该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的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由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站点,责令其整顿;对拒不执行的,关闭该站点。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所有电子公告类栏目的服务站点站务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