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通知、新闻信息、公告、广告等均可上网,以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交流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通知类:全校性或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
(二)新闻类:校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与改革、外事、医疗、后勤、产业、文娱、体育、校友活动等各方面的重要事件;
(三)公告及广告:有关招生、就业的信息;招聘信息;文娱、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信息;集体、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学术活动及会议信息,科研信息,成果转让及招商信息等;
第二条 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通知、通报、汇报材料、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材料等)一律不得上网。
第三条 凡是作为新闻在校园网首页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宣传部批准发布。
第四条 凡是在校园网首页或相关专栏发布非新闻的信息(如公文、启事、通知等),须填写《公告发布申请表》,部门领导签字,报学校网络中心备案。
第五条 全校性的通知、新闻,发布前,稿件需经网络信息审查管理小组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字。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的网站只发布本部门消息,部门网站的内容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批,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制作、发布、更新,必须保证网站内容上的信息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并且承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各单位的信息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采集完成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签署意见,再报信息审查小组的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字。
第八条 对于已授权的网站栏目信息的发布,经审查、签字的信息,送交相应栏目管理员,由该栏目的管理员负责信息的输入、维护及更新。栏目管理员要注意本单位、部门用户和密码的保密,不得转告他人。
第九条 经审查、签字以后的各类上网信息由网络中心或经网络中心授权的栏目管理员负责上网发布,信息发布后,发布人员需在该条信息上签字。
第十条 凡上网信息底稿必须保留两年,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上发表或转载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和消息。网络不作为文学艺术的探讨园地,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上网用户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并为系统打补丁,以防止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文件通过病毒程序到处传播,造成重大泄密事故。
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2006年9月18日